關于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
套期工具,是指企業(yè)為進行套期而指定的、其公允價值或現(xiàn)金流量變動預期可抵銷被套期項目的公允價值或現(xiàn)金流量變動的金融工具,包括:
(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衍生工具,但簽出期權除外。企業(yè)只有在對購入期權(包括嵌入在混合合同中的購入期權)進行套期時,簽出期權才可以作為套期工具。嵌入在混合合同中但未分拆的衍生工具不能作為單獨的套期工具。
(二)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非衍生金融資產(chǎn)或非衍生金融負債,但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且其自身信用風險變動引起的公允價值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負債除外。
企業(yè)自身權益工具不屬于企業(yè)的金融資產(chǎn)或金融負債,不能作為套期工具。
對于外匯風險套期,企業(yè)可以將非衍生金融資產(chǎn)(選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除外)或非衍生金融負債的外匯風險成分指定為套期工具。
在確立套期關系時,企業(yè)應當將符合條件的金融工具整體指定為套期工具,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對于期權,企業(yè)可以將期權的內(nèi)在價值和時間價值分開,只將期權的內(nèi)在價值變動指定為套期工具。
(二)對于遠期合同,企業(yè)可以將遠期合同的遠期要素和即期要素分開,只將即期要素的價值變動指定為套期工具。
(三)對于金融工具,企業(yè)可以將金融工具的外匯基差單獨分拆,只將排除外匯基差后的金融工具指定為套期工具。
(四)企業(yè)可以將套期工具的一定比例指定為套期工具,但不可以將套期工具剩余期限內(nèi)某一時段的公允價值變動部分指定為套期工具。
企業(yè)可以將兩項或兩項以上金融工具(或其一定比例)的組合指定為套期工具(包括組合內(nèi)的金融工具形成風險頭寸相互抵銷的情形)。
對于一項由簽出期權和購入期權組成的期權(如利率上下限期權),或對于兩項或兩項以上金融工具(或其一定比例)的組合,其在指定日實質上相當于一項凈簽出期權的,不能將其指定為套期工具。只有在對購入期權(包括嵌入在混合合同中的購入期權)進行套期時,凈簽出期權才可以作為套期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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