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的分類有哪些?以什么為標準?
行政行為原則上自告知之時起發(fā)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規(guī)定時自規(guī)定之時起生效。受領之時生效和即時生效的規(guī)則,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為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zhí)行力的發(fā)生時間,一般為告知之時。這是各國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關于行政行為的分類有哪些?以什么為依據(jù)?快跟著高頓小編一起來了解下:
一、行政行為的分類
(一)、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
1、抽象行政行為指行政主體針對不特定行政管理對象實施的行政行為;
2、具體行政行為指行政主體針對特定對象實施的行政行為。
(二)、羈束行政行為與自由裁量行政行為:
1、羈束行政行為指行政主體依嚴格法律規(guī)范實施的行政行為;
2、自由裁量行政行為指行政主體依法自由裁量實施的行政行為。
(三)、依職權行政行為與應請求行政行為:
1、依職權行政行為指行政主體直接依法定職權實施的行政行為;
2、應請求行政行為指行政主體在相對人提出申請后依法實施的行為。
(四)、附款行政行為與無附款行政行為:
1、附款行政行為指主體實施的附有一定條件限制的行政行為;
2、無附款行政行為指行政主體實施的不附條件的行政行為。
(五)、要式行政行為與不要式行政行為:特定形式
1、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必須具備某種方式或形式才能產(chǎn)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
2、法律沒有明確行政行為的具體形式,行政機關根據(jù)實際需要作出各種形式的行政行為。
(六)、授益行政行為與不利行政行為
1、是指設定或確認權益,或者減免義務的行為;
2、是指設定或確認義務,或者限制,剝奪或拒絕確認權益的行為。
二、行政行為的標準
1、行政行為以其對象是否特定為標準,分為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以受法律規(guī)范拘束的程度為標準,分為羈束行政行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為。
3、行政行為以有無法定形式要求為標準,分為要式行政行為與非要式行政行為。
4、行政行為以其啟動是否需要行政相對人先行申請為標準,分為依職權行政行為與應請求行政行為.。
5、行政行為以有無限制條件為標準,分為附款行政行為與無附款行政行為。
6、行政行為以其對行政相對人利益的不同影響為標準,分為授意行政行為與不利行政行為。
7、作為行政行為與不作為行政行為以行政行為是否以作為方式來表現(xiàn)為標準,行政行為可分為作為行政行為和不作為行政行為。
8、行政立法行為、行政執(zhí)法行為與行政司法行為這是以行政權作用的表現(xiàn)方式和實施行政行為所形成的法律關系為標準所作的劃分。
9、自為的行為、授權的行為和委托的行為以行政職權的來源為標準,可以把行政行為劃分為自為的行為、授權的行為和委托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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