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內推遲了部分企業(yè)確認收入的時間、從而減少了當期損益和權益。長期不影響企業(yè)的權益和損益狀況,但改變了企業(yè)收入的結構,減少了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的收入,增加了利息收入。
  修訂后的準則有些不足之處:
  1、出現了應收賬款與客戶的應付賬款數額不一致的現象,不利于管理,雙方對賬及審計師函證時會出現混亂;2、為了滿足管理需要,必須對采用公允價值計量的應收賬款逐筆記錄以備查賬,將大量增加會計人員的工作量;3、 其經濟意義及計算過程復雜,會計信息的使用者很難理解公允價值計量應收賬款的內涵,對提高會計信息的決策相關性并沒有幫助,可能反而有副作用。
  收入準則從1999年1月1日起執(zhí)行。該準則中的收入只適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他人使用本企業(yè)資產而取得貨幣資產方式的收入,以及正常情況下的以商品抵債務的交易,不包括非貨幣交易(比如資產置換、股權置換、非現金資產投資、非現金資產配股等)、期貨、債務重組中涉及的資產、商品銷售收入的實現。對企業(yè)以材料、商品或固定資產、流動資產、投資再進行投資、捐贈、自用,用于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等,收入準則不視同銷售,也不確認有關商品、資產轉讓、銷售收入的實現。由此可見,收入準則與稅法在收入確認的適應范圍上存在較大的差異。對此,企業(yè)必須按照稅法規(guī)定申報各項收入確認各項收入的實現。
  同時,收入準則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及穩(wěn)健原則對收入的確認原則也作了明確:一、銷售商品,如同時符合以下4個條件,即確認為收入;(一)企業(yè)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給購貨方:(二)企業(yè)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xù)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三)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yè);(四)相關的收入與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二、提供勞務的收入確認原則:(一)勞務總收入和總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二)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yè);(三)勞務的完成程度能夠可靠地確定。從這里可以看出,收入準則確定的銷售收入實現的標準與稅法上確認銷售收入實現的標準有著明顯的不同(稅法確定銷售收入實現的標準是: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額或者取得索取銷售額憑據的當天)。收入準則對收入確認原則的這些重大變化對企業(yè)損益將產生重大的影響,使企業(yè)的損益更加真實可靠,而對稅務部門來說,收入確認原則的改變,是一個重大的挑戰(zhàn)。為有利于提高企業(yè)生產經營的積極性,有利于促進企業(yè)公平競爭,稅法也應相應地對其收入確認原則——即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作出修改,使稅收也體現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但是,在稅法做出新的規(guī)定以前,企業(yè)必須按稅法規(guī)定確認各項收入的實現,稅務部門也必須注意到企業(yè)做帳依據的合理性、可靠性和真實性,考慮到會計制度的改革對納稅調整產生的新影響,以防止國家稅款的流失。 項收入的實現,稅務部門也必須注意到企業(yè)做帳依據的合理性、可靠性和真實性,考慮到會計制度的改革對納稅調整產生的新影響,以防止國家稅款的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