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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庫存現(xiàn)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應收票據(jù)”、“應收股利”、“應收利息”、“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壞賬準備”和“預付賬款”科目。這些科目新準則均有設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調賬時,應將以上科目的余額直接轉至新賬,也可沿用舊賬。
  (2)“短期投資”和“短期投資跌價準備”科目。新準則沒有設置“短期投資”和“短期投資跌價準備”科目,而設置了“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并要求分“成本”、“公允價值變動”進行明細核算。調賬時,企業(yè)應當根據(jù)新準則的劃分標準將原制度中的短期投資重新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企業(yè)應當按照首次執(zhí)行日的公允價值自“短期投資”和“短期投資跌價準備”科目轉入“交易性金融資產(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科目;原賬面價值與首次執(zhí)行日公允價值的差額相應調整“盈余公積”和“年初未分配利潤”科目金額。
  (3)“應收補貼款”科目。新準則沒有設置“應收補貼款”科目。調賬時,企業(yè)應將“應收補貼款”科目的余額轉至“其他應收款”科目。
  (4)“物資采購”、“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科目。新準則設置了“材料采購”、“包裝物及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同。調賬時,應將“物資采購”科目的余額轉入“材料采購”科目;將“包裝物”科目和“低值易耗品”科目的余額一并轉入“包裝物及低值易耗品”科目。
  另外,新準則還增設了“投資性房地產”科目,對農業(yè)企業(yè)專設了“消耗性生物資產”科目,對建造承包商專設了“周轉材料”科目。調賬時,應將原存貨項目中屬于投資性房地產、消耗性生物資產或周轉材料的金額自有關科目轉入“投資性房地產”、“消耗性生物資產”或“周轉材料”科目。
  (5)“自制半成品”、“委托代銷商品”和“分期收款發(fā)出商品”科目。
  新準則沒有設置“自制半成品”、“委托代銷商品”和“分期收款發(fā)出商品”科目,而設置了“發(fā)出商品”科目。調賬時,應將“自制半成品”科目的余額轉入“生產成本”科目;將“委托代銷商品”科目的余額轉入“發(fā)出商品”科目;對“分期收款發(fā)出商品”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其中尚未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發(fā)出商品部分轉入“發(fā)出商品”科目,已經(jīng)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發(fā)出商品部分轉入“主營業(yè)務成本”科目。企業(yè)也可沿用“委托代銷商品”科目核算委托其他單位代銷的商品。
  (6)“長期股權投資”科目。新準則設置了“長期股權投資”科目,但其核算內容和核算方法與原制度相比有所變化,另外新準則還設置了“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調賬時,企業(yè)應對“長期股權投資”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
  ① 對于同一控制下企業(yè)合并產生的長期股權投資,“長期股權投資—股權投資差額”科目余額全額沖銷,并相應調整“盈余公積”和“年初未分配利潤”科目:“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損益調整、股權投資準備”科目余額一并轉入“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科目。
 ?、?對于非同一控制下企業(yè)合并產生的長期股權投資,“長期股權投資——股權投資差額”科目的貸方余額全額沖銷,并相應調整“盈余公積”和“年初未分配利潤”科目:“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損益調整、股權投資準備”科目余額以及“長期股權投資—股權投資差額”科目的借方余額一并轉入“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科目。
 ?、?對合營企業(yè)、聯(lián)營企業(yè)的長期股權投資,“長期股權投資——股權投資差額”科目的貸方余額全額沖銷,并相應調整“盈余公積”和“年初未分配利潤”科目:“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科目余額以及“長期股權投資——股權投資差額”科目的借方余額一并轉入“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科目、“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股權投資準備”科目余額。
  投資企業(yè)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并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應將“長期股權投資”科目直接轉至新賬,也可沿用舊賬。
  企業(yè)應當將上述三類投資相對應的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金額自“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科目轉入“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科目。
  投資企業(yè)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并且能夠可靠計量其公允價值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根據(jù)新準則的劃分標準重新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按照其首次執(zhí)行日公允價值自“長期股權投資”和“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科目轉入“交易性金融資產(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科目;原賬面價值與首次執(zhí)行日公允價值的差額相應調整“盈余公積”和“年初未分配利潤”科目金額。
  (7)“長期債權投資”科目。新準則沒有設置“長期債權投資”科目,而設置了“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調賬時,企業(yè)應當按照新準則的劃分標準,將原制度中的長期債權投資重新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