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近日,稅務機關在對轄區(qū)內某公司進行風險應對時發(fā)現(xiàn),該企業(yè)2014年3月份與客戶簽訂了一個項目,合同金額為300萬元,并按照合同金額繳納了印花稅。但后來雙方對設計的圖紙進行了重大修改,實際工程結算金額只有250萬元。在4月份又簽訂了一個項目的合同,在申報印花稅時,以上一個項目多繳印花稅為由,沖減了合同金額50萬元。
稅法分析: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guī)定》(國稅地字〔1988〕第25號)規(guī)定:合同簽訂時即應貼花,履行完稅手續(xù)。不論合同是否兌現(xiàn)或能否按期兌現(xiàn),都一律按照規(guī)定貼花。該企業(yè)3月份簽訂的300萬元的合同應按全額繳納印花稅,未履行的50萬元不得沖減其他項目合同金額。因此,稅務機關對該企業(yè)作出了補征印花稅、加收滯納金,并處以罰款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