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當會計時,在日常工作中會遇到很多問題,本文主要為大家講解日常稅務風險的應對點,供大家參考!
*9:公司與股東之間的往來引起的查賬風險:
1、公司出資購買房屋、汽車,權利人卻寫成股東,而不是付出資金的單位;
實際工作中,許多公司在購置車子,房子時,喜歡將資產歸入股東個人名下,實則車子仍為公司生產經營所用,房子出租的收入仍是進入公司,從稅法的角度,既使資產為公司所用,但權利人是股東個人的,則視同對股東個人的紅利分配,按20%計算交納個稅,且相關資產的一切開支及折舊費用均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
2、賬面上列示股東的應收賬款或其他應收款;
股東個人的往來,如果只是日常工作中的正常短暫借支周轉,與其他員工一樣,沒有什么不妥的,但相關制度對股東的往來有如下規(guī)范:
①地稅明確規(guī)定:股東借款超一年不還,視同利潤分配交個稅
(防止變相分配利潤)
②股東借入的款項不能超過其投資款二倍。
(防止賬外經營的資金變相進入公司)
3、成本費用中公司費用與股東個人消費混雜在一起不能劃分清楚;
在實際工作中,相當多的私營企業(yè),老板及其家庭的開支拿到公司來入賬,如:孩子上學的,出國的,家里的水電費,電話費,客情支出,旅游支出,都進入公司,公司的出納還兼任老板家里的出納,這些屬于“與公司無關的支出”,在所得稅前是不能扣除的,且實質屬于對股東的紅利分配,計算交納個稅20%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guī)定,上述1-3事項視同為股東從公司分得了股利,必須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相關費用不得計入公司成本費用,從而給公司帶來額外的稅負。還連帶營業(yè)執(zhí)照年檢麻煩。
入賬時注意做到:凡是公司付款購置的資產,均以公司名稱入賬,權利人是企業(yè),而非股東或其親屬,凡是公司的成本費用,均以公司名稱開具的發(fā)票入賬。到年末,與股東及其親屬的往來掛賬清平
第二、憑證中必需附上的證據鏈條,而會計日常工作中怕麻煩,省掉了,而造成所得稅查賬大額調增。
1、生產性企業(yè)在計算成品成本、生產成本時,記賬憑證后未附料、工費耗用清單,無計算依據;
生產成本結轉進入庫存商品,在稅法的角度,你的庫存商品的價值得有來源支撐:它對應的附件有:
生產領料單(前身對應入庫單/購進發(fā)票,上手是完稅了的),
人工計算表(計件工資來源有考勤表,有產品入庫驗收單,有計件工價等一系列證據鏈做支撐,后續(xù)還與發(fā)工資,交個稅,申報工會經費相呼應)
制造費用結轉(與之相呼應的是水電、房租、折舊、低耗品、勞保品入賬時,相關資金支出,發(fā)票入賬,上手是納稅了的,你的計稅基礎才有依據)
2、計算產品(商品)銷售成本時,未附銷售成本計算表;
銷售成本的結轉,對應的前提是有收入,有銷售出庫單。“存貨的減少是以交稅為代價的”----銷項稅或進轉出,稅務查賬時盯存貨是非常重點的一環(huán),對進存的來龍去脈得有完整的證據鏈條。
在實際工作中,大部分企業(yè)有物流軟件支撐公司完整的經營業(yè)務,銷售成本的結轉在軟件里取數,但這里的數據信息肯定不能對應上稅務賬上的開票明細,所以,很多財務人員對外結轉成本是直接按收入的70%--80%進行比例結轉,沒有附上任何清單,交待數字的來源,嚴謹的做法是:你對稅務賬上的購進,生產,銷售,結存得有一套完整的勾稽關系。
3、在以現金方式支付員工工資時,無員工簽領確認的工資單,工資單與用工合同、社保清單三者均不能有效銜接;
實務工作中,財務人員為了控制利潤,在工資表這張自制原始憑證上會加大做文章的力度,因為是虛假的工資表,只能采用現金的形式發(fā)放,但沒有人簽名,稅務來查賬時,一看就知道個中緣由。
第三、不合格證據鏈入賬
1、跨納稅年度補提折舊。
2、屬企業(yè)高管或其他不合格商業(yè)保險計入當期費用。
3、員工以發(fā)票定額報銷,或采用過期票、連號票或稅法限額(如餐票,車票等)報銷的發(fā)票。造成這些費用不能稅前列支;
4、計提應付福利費,且年末賬面保留余額;
按期做好當期工作,年末結賬前將本年度的所有科目余額清理排查,在本年度全部做到位。上述完全可以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四、入賬時看似符合準則,實質上查賬不能過關
1、開辦費用在取得收入的當年全額計入當期成本費用,未做納稅調整;
開辦費,金額如果較小,稅務一般會略過,金額較大,則應該按照不低于五年進行攤銷。在計算所得稅時進行納稅調增。
2、應付款項掛賬多年,如超過三年未償還應納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但企業(yè)未做納稅調整;
3、對存貨暫估入庫,但跨了年度,且本年度結轉了銷售成本。
上述三項對所得稅造成影響。
4、運用“發(fā)出商品”科目核算發(fā)出的存貨,引起繳納增值稅時間上的混亂,按照增值稅條例規(guī)定,商品(產品)發(fā)出后,即負有納稅義務(不論是否開具發(fā)票);
發(fā)出商品這個科目,稅法允許最長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六個月后,也就是說,發(fā)出商品從掛賬那個月算起,六個月后無論是否收到款項,是否開具發(fā)票,均應該確認納稅義務。
5、銷售廢料或邊角余料,沒有計提并繳納增值稅;
6、非應稅項目領用原材料、非正常損耗原材料,原材料所負擔的進項稅額并沒有做轉出處理;
7、視同銷售未正確處理。預收賬款超三月仍掛在賬上。其他應收/付款模糊掛賬。
上述四項對增值稅造成影響。
第五、個稅方面的影響
1、公司組織員工旅游,以現金形式發(fā)放的餐補等,直接作為公司費用支出,未合并入工資總額計提并繳納個人所得稅。
2、贈送給相關客戶或供應商或工商稅務銀行人員的福利(節(jié)慶禮品,旅游福利等),直接入招待費,卻沒有注意到按勞務報酬計算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