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上海5月27日電日前公布的《關于2013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提出,擴大個人住房房產稅改革試點范圍。國家發(fā)改委有關負責人就此表示,“今年會有具體動作”。

  對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是近年來最受關注的稅制改革之一。雖然如同霧里看花,但卻吸引了各方目光。從樓市調控、地方財政和收入分配等諸多方面,外界對房產稅試點寄予了多重期待。
 

  房產稅不應被視作

  “房地產調節(jié)稅”

  2011年1月底,有關部門在上海、重慶啟動房產稅試點。上海主要針對新購房超過人均60平方米的部分,稅率為0.4%、0.6%兩檔。重慶則偏重對存量、增量獨棟別墅以及新購高檔商品房征收,稅率為0.5%-1.2%。

  從試點效果看,開征房產稅增加了應稅住房購買者的持有成本,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炒作心理,但對高房價并未如期待的那樣起到“一劍封喉”作用。根據*7的官方統(tǒng)計數據,今年4月,上海新建商品住宅價格指數環(huán)比(比上月)、同比(比上年同期)分別上漲2.0%和10.2%,重慶則分別上漲1.1%和5.6%。

  上海多家二手房中介負責人告訴記者,目前對購房影響*5的是限購、限貸等,房產稅對交易行為的影響并不明顯。

  行政手段強于稅收和市場手段,是目前調控的一個基本特征。說到底,房價取決于供求和預期,房產稅本身并非“劍指”高房價。美國、日本等都征房產稅,但依然經歷過房價的暴漲和泡沫的破裂。

  房產稅涉及公民的重要財產權,不能為了某種短期需要而倉促推出。將房產稅視為“房地產調節(jié)稅”,或可能為改革提供輿論利好,但如果不能引導社會形成正確認知,一旦無法達到調控效果,將不僅損害公民的合法產權,也易傷害公共政策的嚴肅性,并引發(fā)民意反彈,對房產稅改革反而帶來不利影響。
 

  房產稅短時間內

  絕難代替土地金

  從全球范圍來看,房產稅是許多國家地方政府的重要稅源;而且,只要是實施分稅制的國家,房產稅大多都由地方政府“獨享”。比如,在美國,物業(yè)稅約占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30%;在英國,住房財產稅是地方政府重要的收入來源,其歷史可追溯到1601年伊麗莎白時期的貧困救濟法案中的家庭稅。

  對于房產稅,不少人抱以另一種期待:希望其能逐漸取代“土地財政”。但眼下這顯然還只是一種愿望。

  近年來,不少城市對土地出讓金收入依賴度居高不下,個別年份,比如2010年,一些城市的賣地收入甚至遠遠超過財政收入。但房產稅收了多少?重慶曾披露“試點啟動后10個月內主城區(qū)征稅金額超過9000萬元”,上海至去年認定的應稅住房約為3萬套,其征稅金額也不是一個大數字。

  因此,“房產稅代替地方土地金”的思路,可以在長遠目標中進行設計,但絕不是短時間可達到的。(編注:由國家發(fā)改委發(fā)展規(guī)劃司司長徐林、央行金融研究所研究員周誠君等執(zhí)筆撰寫的《土地制度改革與新型城鎮(zhèn)化》征求意見稿提出三個改變供地方式的方案:一是改革土地招投標拍賣制度為零地價或低成本價供地;二是地方政府的賣地收入歸中央;三是政府退出征地過程,實現建設用地供給的市場化,“初期可以考慮允許不同地區(qū)選擇不同方案進行試點。”財新網援引課題組成員、央行貨幣政策二司司長李波的話說,目前對改革的有些問題還沒有清晰答案,不如在中央確立底線、原則的前提下,鼓勵地方創(chuàng)新,“讓地方去試”,這三種方式都有可能提供解決思路。)

  專家還建議,開征房產稅同時,要把住房交易環(huán)節(jié)的稅負降下來,應“征減結合”甚至“以征促減”,不要增加社會負擔。
 

  如果長期回避存量

  可能固化既得利益

  房產稅是二次分配手段。今年2月下發(fā)的《關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要求,完善房產保有、交易等環(huán)節(jié)稅收制度,逐步擴大個人住房房產稅改革試點范圍。

  從收入分配和社會公平視角看房產稅,有兩個問題無法回避。

  其一,針對增量還是存量?針對增量,固然能減少改革阻力、便于試點和擴容起步;但如果長期回避存量,則可能造成既得利益固化。一些人認為,如果改善居住條件的正當訴求要交稅、擁有多套房的富人卻不征,這是在制造新的稅收不公平。尤其是對大量空置住宅,更不能任其長期低成本甚至“無成本”地占用土地資源。

  如果向存量房“開刀”,將實實在在觸動多個階層的利益,如何把握力度與節(jié)奏,需要智慧和勇氣。

  其二,新增稅收用于何處?國際經驗表明,當社會財富積累到一定程度,營業(yè)稅、增值稅等間接稅應該縮減、控制,而所得稅、房產稅等直接稅可以逐步開征。但現在社會對新增稅種有抵觸,一個原因是稅收使用不夠透明,離真正的公共財政還有差距。有人甚至擔心房產稅成為“苛捐雜稅”,會助長“吃飯財政”。

  試點階段,房產稅主要用于保障房建設。應該說這是臨時性的制度安排。一些專家建議,擴容以后,必須要就其如何“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作出長遠的制度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