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夏敏 劉志耕
目前,上市公司各類“忽悠式”重組屢見不鮮,筆者對“四五六”規(guī)律做出總結。四是“四大故事”,即預先籌謀“編故事”、弄虛作假“圓故事”、忽悠股民“講故事”,最后是減持離職“碎故事”;五是“三高兩快”,即“高承諾、高溢價、高股價、快減持、快離職”;六是“六有定式”,即“有組織、有目的、有預謀、有分工、有配合、有措施”。盡管社會各界都認為“忽悠式”重組涉嫌欺詐,有高風險,但當事各方似乎又都期待、放任甚至操縱、配合了風險的發(fā)生,只是各自的角色以及最終的收益獲得和風險承擔不同。
然而,會計人員在“忽悠式”重組中所起的作用、承擔的風險及獲得的收益卻不相稱。盡管會計人員不是“忽悠式”重組的主謀,但會計在整個重組中往往是主要執(zhí)行者,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從過往眾多情況來看,會計人員所起的作用及承擔的風險很大,不管上市公司怎么“編故事”、“講故事”,都需要會計去“圓故事”;重組時忽悠的高承諾、高收益,都需要會計去預測和核算;不管上市公司有何預謀、分工和措施,都離不開會計的參與和配合。所以,會計往往要與上市公司主要負責人同責同險,承擔著被追究最大法律或行政責任的風險。然而,會計的收益卻很低,甚至沒有收益。那么,在“忽悠式”重組的問題上,會計人員究竟起到了何種作用呢?常見以下三種情形。
一是弄虛作假,會計起到的主要是參謀和參與作用。“忽悠式”重組一定是上市公司先“有組織、有目的、有預謀”去“編故事”,故事的主要情節(jié)自然是“高承諾、高溢價”,而且會計人員很可能就參與了“編故事”。然后,上市公司“有分工、有配合、有措施”去“圓故事”,這里很可能是以會計為主。再后,則是由上市公司對外“講故事”,忽悠股民。最后自然是中小股民夢“碎故事”。很顯然,在這一系列過程中,不僅很多問題離不開會計人員的參與和配合,而且很多情況下都需要以會計為主弄虛作假,許多涉嫌嚴重舞弊的虛假會計信息就在這種情況下編造出來。此時,會計在整個“忽悠式”重組中起到的是主要參謀和參與作用。
二是因會計獨立性嚴重不足,助紂為虐。在很多情況下,會計人員不想參與或不想過多參與“忽悠式”重組,不會積極主動為“忽悠式”重組出謀劃策或弄虛作假,但往往由于會計職業(yè)的獨立性嚴重不足而身不由己,不得不為企業(yè)領導忽悠股民而吹噓的“高承諾、高溢價”情節(jié)實施財務舞弊并編制虛假會計報表,以“圓故事”。盡管此時會計人員并非主謀,也不想積極主動參與弄虛作假,盡管面對明顯不切實際的“高承諾、高溢價”,但迫于寄人籬下的無奈,會計人員對弄虛作假的會計資料只好視而不見,不得不將錯就錯,甚至聽從領導的擺布違心實施相關會計舞弊,此時,會計實際上起到了助紂為虐的作用。
三是因責任心不強、謹慎性不足、業(yè)務水平不高放任了虛假會計信息的形成。即使一些會計人員沒有也不想參與“忽悠式”重組的各種弄虛作假,但往往會因為責任心不強、謹慎性不足或業(yè)務水平不高,不能及時發(fā)現或根本發(fā)現不了重組中存在的相關舞弊問題,在整個重組過程中不是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就是對應該認真審核的不認真,對明顯有問題的不提出,對應該把關的問題不把關,對應該發(fā)現的問題不發(fā)現,表面上會計人員不是財務舞弊的主謀或參謀,也沒有主觀故意,但從本質上講,正是因為會計人員的責任心不強、謹慎性不足或業(yè)務水平不高,沒有起到應有的監(jiān)督和控制作用,客觀上放任了虛假會計信息的形成,這種放任無異于助紂為虐。
可以講,正是因為會計人員起到的上述作用,使得很多忽悠式重組的陰謀得逞,進而侵害了廣大中小股民的合法權益,擾亂了證券市場秩序,破壞了全社會的誠信體系,所以,“忽悠式”重組是一種嚴重違法、違規(guī)行為。那么,在“忽悠式”重組的問題上,除了上市公司及公司主要負責人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外,相關會計人員究竟應該承擔哪些法律或行政責任呢?《會計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公司、企業(yè)進行會計核算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隨意改變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確認標準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二)虛列或者隱瞞收入,推遲或者提前確認收入;(三)隨意改變費用、成本的確認標準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費用、成本;(四)隨意調整利潤的計算、分配方法,編造虛假利潤或者隱瞞利潤;(五)違反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很顯然,在我國上市公司的“忽悠式”重組中,幾乎每家公司都程度不同地存在著這六大類問題。顯然,對會計人員在“忽悠式”重組中應該承擔的責任,應該對照這六大類問題并根據會計在整個“忽悠式”重組中所起作用的性質及大小來區(qū)分。
《會計法》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九條根據會計人員違反《會計法》問題的各類具體情形、性質、嚴重程度及人員性質分別明確了不同的行政或法律責任,如通報批評、罰款、降級、撤職直至開除、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直至追究刑事責任等。當然,如果會計人員在“忽悠式”重組中的行為同時違反了我國《證券法》的相關規(guī)定,還應該依據《證券法》所列示的違法情形并對照相應的處理處罰標準追究責任,如警告、罰款、賠償、撤銷任職資格或證券從業(yè)資格,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然而,必須強調的是,盡管我國會計人員的獨立性有限,但在“忽悠式”重組中的責任和風險卻很大,所以,會計人員一定要自重,在重組問題上該干什么,不該干什么,該怎么干,都應該把握好自己的分寸,絕不能同流合污、助紂為虐??梢韵胂螅绾螘嬋藛T不參與甚至抵制“忽悠式”重組,我國上市公司的“忽悠式”重組一定會大幅減少。
(作者單位:江蘇省南通市如皋地稅局、南通市財政局)
本文來源:中國稅務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