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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經貿433稅務考研考點之分析對我國房產稅制改革的思考
  分析對我國房產稅制改革的思考
  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房產稅從2011年在滬、渝試點以來一直未擴大試點。十八屆三中全會將房產稅改革上升為房地產稅體系建設,提出加快房地產稅立法并適時推進改革。
  (1)房產稅改革試點意義重大
  1、我國當前房產稅制改革嚴重滯后于房地產市場的快速發(fā)展。房產稅改革在很多方面表現(xiàn)出滯后的特征:一是針對房產租金,既要征收房產稅,又要征收營業(yè)稅和印花稅,導致稅基重疊、稅負過重。二是房產稅按照租金征收的部分適用稅率為12%,這是與當時房地產公有制為主體、幾乎沒有房地產市場時期相適應的稅率設計,與近年來我國房產租賃市場快速發(fā)展和繁榮極不適應。三是經營用房地產征稅、自有居住用房地產不征稅,城鎮(zhèn)企業(yè)房地產征稅、農村企業(yè)房地產不征稅,以及高檔豪華房地產沒有必要的調節(jié)性征稅機制的基本格局,使得一方面導致稅負不公,另一方面也使得房產稅收大量流失。
  2、進一步推進房產稅制改革意義重大,房產稅制改革對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fā)展乃至國民經濟健康運行均具有重要意義。推進房產稅改革有利于補充地方財力,降低地方政府對土地出讓金的依賴。推進房產稅改革有利于為保障性住房建設提供穩(wěn)定的資金來源。
  3、推進房產稅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將有利于抑制不合理需求。房產稅改革的根本初衷并非是抑制需求,而是在稅制上進行的完善,在抑制不合理需求以及調節(jié)房價方面的效果,不應寄予過多的期望。
  (2)改革的思路與政策建議
  下一階段,我國房產稅改革的思路是:在符合我國財政管理體制改革和稅制改革總體目標的前提下,以鼓勵房地產行業(yè)和房地產市場健康發(fā)展、合理有效利用房地產資源、充分保障民生為出發(fā)點,統(tǒng)籌好政府、企業(yè)與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逐步減輕房地產轉讓、出租環(huán)節(jié)的稅收,適度增加房地產持有、使用環(huán)節(jié)的稅收足進房產稅收體系不斷走向規(guī)范和完善。
  1、建立“普遍征收、免征部分返還”的征收機制。因此,房產稅應對個人所有的住房普遍征收。但考慮到我國經濟發(fā)展階段和居民收入水平,加之這項改革情況夏雜,影響面大,可先在部分城市對部分個人擁有的住房進行試點,恢復征收房產稅。至于免征條件的設定是較為復雜的工作,現(xiàn)階段免征的基本思路是:對普通居民自有居住用房產收少量稅或者不收稅,而主要將豪華住宅、多套房產、投機購買的房產列入征稅對象。
  2、征稅基礎由房地產原值調整為市場評估值。為了真實地反映房地產的市場價值,公平稅收負擔,體現(xiàn)“量能負擔”的原則,并使稅收與經濟發(fā)展和價格水平同步增長,房產稅應將原來按賬面原值計稅、從租計稅辦法,一律改為按市場評估值為計稅依據。按市場評估值再給予一定度的折扣后計稅。
  3、建立浮動的、差別化的稅率體系。房產稅不應是固定稅率,而應來取浮動稅率制,在經濟不景氣的階段,可以通過退稅來刺激經濟;而在房地產出現(xiàn)泡沫的階段,則可調高稅率,抑制需求,給市場降溫。此外,應將房產稅作為地方政府主體稅種來培育,使之隨著經濟的發(fā)展逐步成為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來源。在全國統(tǒng)一稅制的前提下,賦予地方政府較大的管理權限《包括征稅對象、納稅人、計稅依據、稅率、免征權限》,促使地方因地制宜,以房產稅增加財政收入并發(fā)揮調節(jié)經濟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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