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供電公司財務人員來電咨詢,本公司向上級供電公司(均為一般納稅人,均獨立核算)出租100千伏輸電線路,租賃收入按季度結算,按年度清算,對于這部分租賃收入,應該繳納營業(yè)稅還是增值稅?
  “營改增”后,對于輸電線路租賃收入,應該按照“應稅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并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理由有兩點。
  一是輸電線路屬于有形動產。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所稱建筑物,指供人們在其內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的房屋或者場所,具體為《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代碼前兩位為“02”的房屋;所稱構筑物,指人們不在其內生產、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體為《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代碼前兩位為“03”的構筑物;所稱其他土地附著物,指礦產資源及土地上生長的植物。對照《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可知,輸電線路代碼前兩位為“28”,包括鐵塔輸電線路、鐵桿輸電線路、水泥桿輸電線路、木桿輸電線路、電纜輸電線路和其他輸電線路。既然排除輸電線路屬于建筑物、構筑物等不動產,那自然屬于有形動產。
  二是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屬于“營改增”應稅服務范圍。2012年1月1日生效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yè)和部分現(xiàn)代服務業(yè)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注意該文件目前已失效)及2013年8月1日起生效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yè)和部分現(xiàn)代服務業(yè)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該文件自2014年1月1日起失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yè)納入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明確將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納入“營改增”試點行業(yè),并詳細定義有形動產租賃包括有形動產融資租賃和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其中,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有形動產租賃業(yè)務活動,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guī)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有形動產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設備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權按照殘值購入有形動產,以擁有其所有權。不論出租人是否將有形動產殘值銷售給承租人,均屬于融資租賃。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指在約定時間內將物品、設備等有形動產轉讓他人使用且租賃物所有權不變更的業(yè)務活動。
  對于輸電線路租賃收入,納稅人還要注意分情況適用稅率。
  財稅〔2013〕106號文件附件1《交通運輸業(yè)和部分現(xiàn)代服務業(yè)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財稅〔2013〕106號文件附件2《交通運輸業(yè)和部分現(xiàn)代服務業(yè)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以該地區(qū)試點實施之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有形動產為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試點期間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