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權是指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chǎn),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包括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用益物權的自然人即為用益物權人。
  怎么判斷用益物權人
  《物權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物權法意義上的用益物權是指“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七條),注意,這里是特別指明“依法”,而不是依據(jù)“合同”。——這是“物權法定原則”的基本體現(xiàn)之一。
  用一句簡單的話來解釋就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歸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