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銷售費用結構
基金銷售費用包括基金的申購(認購)費、贖回費和銷售服務費?;鸸芾砣税l(fā)售基金份額、募集基金,可以收取認購費?;鸸芾砣宿k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可以收取申購費。
認購費和申購費可以采用在基金份額發(fā)售或者申購時收取的前端收費方式,也可以采用在贖回時從贖回金額中扣除的后端收費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對選擇前端收費方式的投資人根據其申購(認購)金額的數量適用不同的前端申購(認購)費率標準。
基金管理人可以對選擇后端收費方式的投資人根據其持有期限適用不同的后端申購(認購)費率標準。對于持有期低于3年的投資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免收其后端申購(認購)費用。
基金管理人辦理開放式基金份額的贖回應當收取贖回費。
(二)銷售費率水平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中約定按照以下費用標準收取贖回費:
(1)收取銷售服務費的,對持續(xù)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資人收取不低于0.5%的贖回費,并將上述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2)不收取銷售服務費的,對持續(xù)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資人收取不低于1.5%的贖回費,對持續(xù)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資人收取不低于0.75%的贖回費,并將上述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xù)持有期少于3個月的投資人收取不低于0.5%的贖回費,并將不低于贖回費總額的75%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xù)持有期長于3個月但少于6個月的投資人收取不低于0.5%的贖回費,并將不低于贖回費總額的50%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xù)持有期長于6個月的投資人,應當將不低于贖回費總額的25%計入基金財產。
(3)對于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上市開放式基金(LOF)、分級基金、指數基金、短期理財產品基金等股票基金、混合基金以及其他類別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以參照上述標準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中約定贖回費的收取標準和計入基金財產的比例。
(4)基金管理人可以從基金財產中計提一定的銷售服務費,專門用于基金的銷售與基金持有人的服務。
(5)基金銷售機構可以對基金銷售費用實行一定的優(yōu)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