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財政法律制度
 
  1.《預算法》—全國人大是核心法、骨干法
 
  《預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
 
  2.特性:公開性、可靠性、完整性、統(tǒng)一性、年度性
 
  3.國家預算的構成
 
  中央預算、地方預算、總預算、部門單位預算
 
  4.預算管理的職權: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的職權P187
 
  地方各政府財政部門的職權P189
 
  5.預算收入:稅收收入、國有資產收益、專項收入、其他收入
 
  6.預算支出P190
 
  7.預算草案的編制內容:P192地方各級政府預算的編制內容。
 
  8.決算包括決算報表和文字說明
 
  9.政府采購的主體不包括國有企業(yè)
 
  10政府采購的原則: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誠實信用原則
 
  11.政府采購的執(zhí)行模式:集中采購—采購權與使用權高度分離
 
  分散采購—采購者與使用者、采購權與使用權的合一
 
  12.供應商的條件P201-P202
 
  13.代購方式: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詢價
 
  14.政府采購的監(jiān)督檢查:P204
 
  15.國庫單一帳戶體系P205-206
 
  16.財政支出支付包括:工資支出、工程采購支出、物品和服務采購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