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設計詢證函的總體要求
詢證函的設計“服從于審計目標的需要”。
(1)對賬戶余額的“存在性”認定獲取審計證據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在詢證函中列明相關信息,要求對方核對確認。
(2)對賬戶余額的“完整性”認定獲取審計證據時,注冊會計師則需要改變詢證函的內容設計或者采用其他審計程序。
(3)對應付賬款的完整性獲取審計證據時,根據被審計單位的供貨商明細表向被審計單位的主要供貨商發(fā)出詢證函,就比從應付賬款明細表中選擇詢證對象更容易發(fā)現未入賬的負債。
2.設計詢證函需要考慮的因素
函證的方式有兩種:積極式函證和消極式函證。
當同時存在下列情況時,注冊會計師可考慮采用消極的函證方式:
(1)重大錯報風險評估為低水平;
(2)涉及大量余額較小的賬戶;
(3)預期不存在大量的錯誤;
(4)沒有理由相信被詢證者不認真對待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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