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認為管理層的要求“合理”,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替代審計程序,以獲取與這些賬戶余額或其他信息相關的充分、適當?shù)膶徲嬜C據(jù)。
2.如果認為管理層的要求“不合理”,且被其阻撓而無法實施函證,注冊會計師應當視為審計范圍受到限制,并考慮對審計報告可能產(chǎn)生的影響。
3.分析管理層要求不實施函證的原因時,注冊會計師應當保持職業(yè)懷疑態(tài)度,并考慮:
(1)管理層是否誠信;
(2)是否可能存在重大的舞弊或錯誤;
(3)替代審計程序能否提供與這些賬戶余額或其他信息相關的充分、適當?shù)膶徲嬜C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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