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地域管轄VS專屬管轄
我國民事訴訟法通常將地域管轄劃分為以下幾類,即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和協(xié)議管轄等。
一般地域管轄在性質上為屬人管轄,以法院轄區(qū)與當事人的隸屬關系為標準來確定管轄,通常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
特殊地域管轄在性質上屬于對物或對事管轄,其以法院轄區(qū)與訴訟標的或法律事實的隸屬關系為標準來確定管轄。其設定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體現(xiàn)“兩便原則”,即便于當事人經濟、快速地進行訴訟,便于法院更好地審判、合理配置資源。
由此可見,一般地域管轄與特殊地域管轄是兩種不同的地域管轄,兩者系競合關系,在適用上并無先后之分。也就是說,適用特別地域管轄的案件,依訴訟標的諸要素所確定的法院固然有管轄權,被告住所地法院也同時擁有管轄權,兩者之間實際上為一種選擇適用的關系,而具體選擇向哪一個法院起訴,則完全取決于原告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