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責任承擔方式,是指通過瑕疵修復來盡量達成交易,屬于鼓勵交易的做法,貫徹了效益原則,因而有其積極意義。
《合同法》第111條規(guī)定,質量不符合約定,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協(xié)議補充或者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jù)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違約相對人可以選擇違約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比如說違約人違反約定沒有完成合同義務,相對人可以在損害賠償和違約金中選擇一項要求違約人承擔責任。不過這種選擇是一種形成權,因此違約相對人一旦選擇就不能改變,不然將會對違約人造成很多負擔,不利于法律關系的穩(wěn)定。
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違反合同承擔法律規(guī)定的或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有以下幾種方式。
(1)繼續(xù)履行。即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作出要求繼續(xù)履行的判決或下達特別履行命令,強迫債務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合同債務。
(2)支付違約金。即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shù)額金錢。
(3)損害賠償。即因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chǎn)損失時,違約方向對方支付經(jīng)濟補償。
(4)支付定金。即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給付對方當事人金錢。
(5)其他補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