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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頻考點】:政府采購概述
(一)政府采購的定義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二條的規(guī)定,所謂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上述定義中所說的“采購”,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雇用等。
從上述定義中可以看出,政府采購的標的包括三大類,即貨物、工程和服務。所謂貨物,是指各種形態(tài)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所謂工擇,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所謂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
(二)政府采購的原則
政府采購作為市場經濟活動的一部分,政府在與市場進行平等交換的過程中,也應遵循市場活動法則,據此,我國《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了四項具體原則:
1.公開透明原則。政府采購的資金主要來源于稅收和占有公共資源的收入,其取之于社會,故采購過程必須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的監(jiān)督,并將實現效益的*5化作為重要目標。公開透明原則是對財政支出透明度和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重要保障,它要求政府采購的信息應當在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及時向社會公開發(fā)布,但涉及商業(yè)秘密的除外。同時,政府采購目錄和限額標準也應當向社會公布。
2.公平競爭原則。政府是*5的消費者,政府采購領域也是廠商之間展開競爭的重要領域。為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政府采購法》確定了公平競爭原則。該原則的具備內容包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撓和限制供應商自由進入本地區(qū)和本行業(yè)的政府采購市場。政府采購當事人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應商參與競爭。供應商不得以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組成人員、競爭性談判小組組成人員、詢價小組組成人員行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或者成交。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詢采購人行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非法利益。
3.公正原則。公正原則括微觀和宏兩個層次,微觀旨在實現采購個案的公正,宏觀旨在實現采購整體環(huán)境的公正。
4.誠實信用原則。現代社會的經濟模式是市場經濟,誠實信用是人們行為的基本準則,它要求人們在經濟活動中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本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個人的價值和利益。在政府采購活動中,誠信原則一方面要求政府采購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zhí)行,保護當事人的信賴利益,另一方面也要求供應商恪守采購合同義務。
(三)政府采購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