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級職稱答疑: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區(qū)別

  【原題】單項選擇題
  某校長甲欲將一套住房以50萬元出售。某報記者乙找到甲,出價40萬元,甲拒絕。乙對甲說:“我有你貪污的材料,不答應我就舉報你。”甲信以為真,以40萬元將該房賣與乙。乙實際并無甲貪污的材料。根據(jù)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關于該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存在欺詐行為,屬可撤銷合同
  B.存在脅迫行為,屬可撤銷合同
  C.存在乘人之危的行為,屬可撤銷合同
  D.存在重大誤解,屬可撤銷合同
  正確答案:B
  知識點:民事行為的效力
  答案解析:
 ?。?)乙的行為屬于脅迫行為;(2)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學員提問】
  老師,做題的時候怎么判斷是欺詐,脅迫還是乘人之危呢?我覺得三個都差不多呀?
  【老師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編造虛假情況或隱瞞真實情況,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并基于錯誤認識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
  脅迫是指以給對方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相要挾,使對方陷入恐懼心理,基于這種恐懼心理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
  乘人之危是指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于危難境地,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