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條件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要求(新增):
  1.未依法評估作價——未作價,去作價;價不足,不認定
  出資人以非貨幣財產(chǎn)出資,未依法評估作價,“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gòu)對該財產(chǎn)評估作價。評估確定的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注意】出資人以符合法定條件的非貨幣財產(chǎn)出資后,因市場變化或者其他客觀因素導致出資財產(chǎn)貶值,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該出資人承擔補足出資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以劃撥或以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出資——未補正,不認定
  出資人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或者以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nèi)辦理土地變更手續(xù)或者解除權利負擔;逾期未辦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3.已交付使用,未辦理權屬變更——權屬變更后,按交付起算
 ?。?)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chǎn)權等財產(chǎn)出資,已經(jīng)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xù),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nèi)辦理權屬變更手續(xù);在前述期間內(nèi)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x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已經(jīng)履行了出資義務。
 ?。?)出資人主張自其“實際交付”財產(chǎn)給公司使用時享有相應股東權利,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已辦理權屬變更,但未交付使用——可主張實際交付后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