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級會計師《經(jīng)濟法》基礎(chǔ):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與延長

  1.訴訟時效的中止
 ?。?)概念: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nèi),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quán)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暫停鍵
  (2)事由
 ?、俨豢煽沽?,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
  ②其他障礙:如權(quán)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quán)、喪失行為能力。
  2.訴訟時效的中斷
 ?。?)概念: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發(fā)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jīng)經(jīng)過的時效期間統(tǒng)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清零鍵
 ?。?)事由:①提起訴訟、②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③同意履行義務(wù)(包括部分清償、請求延期給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擔保等)。
  3.訴訟時效的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