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級會計師《經濟法》基礎: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1.概念和特征:
區(qū)別可變更、可撤銷無效
效力在撤銷前已經生效當然無效
主張者由撤銷權人行使,法院、仲裁機關不告不理法院仲裁機關可主動
路徑選擇權:可撤銷,可變更,也可繼續(xù)有效。絕對無效
時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否則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合同法)不存在此種限制
溯及力一經撤銷,效力溯及于行為的開始,即自行為開始時無效。自始無效
  2.種類
 ?。?)重大誤解;
  (2)顯失公平;
 ?。?)受欺詐、脅迫而訂立的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