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企業(yè)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
  1.納稅調整增加額(包括但不限于)
 ?。?)在計算會計利潤時已經扣除,但稅法規(guī)定根本不能扣除的項目(如稅收滯納金、工商部門的罰款等),應全額調增;
  (2)在計算會計利潤時已經扣除,但超過稅法規(guī)定扣除標準的部分(如業(yè)務招待費、廣告費的超標部分),應調增。
  2.納稅調整減少額(包括但不限于)
 ?。?)彌補以前年度(五年內)虧損;
 ?。?)免稅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