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入伙、退伙

  1.入伙。新合伙人人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yè)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退伙。退伙是指合伙人身份歸于消滅的法律事實。退伙人對“退伙前”發(fā)生的合伙企業(yè)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協議退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