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必備知識:租賃合同

  1.租賃合同的期限
  租賃合同的期限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xù)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xù)訂之日起仍不得超過20年。
  2.不定期租賃
 ?。?)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租賃期屆滿,承租人繼續(xù)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3.轉租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租金的支付期限
  對租金的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可以根據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以下規(guī)則:
 ?。?)租賃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2)租賃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5.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維修義務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如未經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7.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8.買賣不破租賃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