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必備知識:提存

  1.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債權人下落不明;
 ?。?)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jiān)護人;
 ?。?)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2.標的物提存后,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jiān)護人。
  3.提存的法律效力
  (1)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
 ?。?)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3)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4.領取提存物
  (1)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jù)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