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必備知識:抵押權的實現(xiàn)

  1.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xié)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2.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清償順序如下:
  (1)實現(xiàn)抵押權的費用;
  (2)主債權的利息;
 ?。?)主債權。
  3.變更抵押權順位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xié)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shù)額等內容,但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4.放棄抵押權
  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yōu)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5.同一財產上多個抵押權并存時的清償順序
  (1)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2)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3)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