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法》知識點:動產質押

  1.質押合同
  (1)為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從成立時生效,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2)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2.動產質押的效力
 ?。?)出質人代質權人占有質物的,質押合同不生效;質權人將質物返還于出質人后,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質人以間接占有的財產出質的,質押合同自書面通知送達占有人時視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質通知后,仍接受出質人的指示處分出質財產的,該行為無效。
 ?。?)質押合同中對質押的財產約定不明,或者約定的出質財產與實際移交的財產不一致的,以實際交付占有的財產為準。
  3.質權人對質物的權利和責任
 ?。?)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上述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xù)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