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質押和抵押的區(qū)別主要體現(xiàn)在這三個方面:1、成立要件和保持要件不同;2、標的物有所不同;3、是否轉移擔保財產的占有。想知道權利質押和抵押的區(qū)別的考生快和高頓小編一起往下看吧!
一、成立要件和保持要件不同
除簽訂抵押合同外,抵押權的成立原則上以抵押登記為條件。抵押權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為條件。抵押權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權人占有抵押物為條件。經登記成立的抵押權,以抵押登記記載的存在為其保持的條件,注銷登記即意味著登記的抵押權不復存在。質權的成立與保持則與抵押權不同。質權的成立,除簽訂質押合同外,須出質人依質押合同的約定將質物交債權人占有。僅訂立質押合同而不依質押合同的約定移轉質物的占有于債權人,不能成立質權。質權人參質物占有的繼續(xù)也是保持質權的條件,質權人喪失對質物的占有,即引起質權的消滅。
二、標的物有所不同
抵押權的標的物為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和動產;質權的標的物為動產和除不動產用益物權外的其他財產權利,包括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利。抵押權一質權兩種擔保物權的標的物在動產上有交叉。于動產上成立的擔保物權究竟為抵押權或質權,以債權人是否占有標的物為區(qū)別。
三、是否轉移擔保財產的占有
抵押不轉移對抵押物的占管形態(tài),仍由抵押人負責抵押物的保管;質押改變了質押物的占管形態(tài),由質權人負責對質押物進行保管。
看完以上內容,現(xiàn)在你知道權利質押和抵押的區(qū)別是什么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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