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級會計考試經濟法這一門難度不大,但是最考驗大家是記憶,這一門涉及許多的法條。今天和學姐一起學習第五章的考點——合同法律制度。
1.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并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2.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yè)信譽;
(4)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3.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4.債權人向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
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5.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xiàn)的債權中優(yōu)先支付。
6.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7.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8.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企業(yè)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
證人為企業(yè)法人的職能部門的,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債權人承擔。
10.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如果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約定該條款,該條款無效。
11.占有的動產應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yè)之間留置的除外。
12.同一動產上己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yōu)先受償。
13.債權人轉讓權利無須經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
14.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guī)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
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15.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
16.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shù)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17.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8.租賃合同中租賃期限為6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19.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20.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1.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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