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甲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乙于2008年1月1日知道甲的權(quán)利受到侵害,但由于工作繁忙一直未對侵權(quán)人丙提起訴訟。2008年5月20日,乙因車禍死亡,直到2008年9月1日才由有關(guān)機關(guān)為甲指定新的代理人丁。已知該項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根據(jù)《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丁應當在()之前對丙提起訴訟。
A.2009年1月1日
B.2009年5月20日
C.2009年9月1日
D.2009年3月1日
【正確答案】D
【知識點】本題考核點是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答案解析】(1)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前發(fā)生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至最后6個月時不可抗力仍然繼續(xù)存在,則應在最后6個月時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因此,訴訟時效期間于7月1日中止;(2)9月1日障礙消除,訴訟時效期間恢復計算,訴訟時效期間暫停了2個月,因此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日由原來的2009年1月1日向后順延2個月,至200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