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有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稅務機關按下列()情形確定銷售額。
A.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B.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C.組成計稅價格
D.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6銷售價格確定
【參考答案】A,B,C
【參考解析】本題考核增值稅銷售額的核定方法。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視同銷售行為無銷售額的,稅務機關依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①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②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③組成計稅價格,公式: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