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木質手鏈是否繳納消費稅?
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消費稅征收范圍注釋>的通知》(國稅發(fā)〔1993〕153號)的規(guī)定:“五、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本稅目征收范圍包括:各種金銀珠寶首飾和經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種珠寶玉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9號)消費稅稅目稅率附表規(guī)定:“金銀首飾、鉑金首飾和鉆石及鉆石飾品5%;其他貴重首飾和珠寶玉石10%。”
因此,木質手鏈如無鑲嵌金銀珠寶、玉石,不屬于上述消費稅征收范圍,不征收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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