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規(guī)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票據貼現(xiàn)是否屬于“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解答】
  《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中所述“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指的是,要素雖不完全但明確了雙方主要權利義務的憑證,而貼現(xiàn)合同不屬于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不應征收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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