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出并承兌的商業(yè)承兌匯票如果不能如期支付的,應在票據到期時,將“應付票據”賬面余額轉入“應付賬款”科目,待協商后再行處理,如果已重新簽發(fā)新的票據以清償原應付票據的,再從“應付賬款”科目轉入“應付票據”科目。銀行承兌匯票如果票據到期,企業(yè)無力支付到期票款時,承兌銀行除憑票向持票人無條件付款外,對出票人尚未支付的匯票金額轉作逾期貸款處理,并按照每天萬分之五計收利息。企業(yè)無力支付到期銀行承兌匯票,在接到銀行轉來的“XX號匯票無款支付轉入逾期貸款戶”等有關憑證時,借記“應付票據”科目,貸記“短期借款”科目。對計收的利息,按短期借款利息的處理辦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