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國家已經(jīng)免征利息稅,為什么有人去銀行取錢還被扣稅呢?
  【解答】
  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以下簡稱“利息稅”)自1999年11月1日起恢復(fù)征收以來,先后經(jīng)過兩次政策調(diào)整。*9次是自2007年8月15日起減按5%的稅率征收利息稅,第二次是自2008年10月9日起暫免征收利息稅。但是利息稅的稅收征管一直實(shí)行分時段計算征免,即居民儲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不征收利息稅,1999年11月1日~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按照20%的稅率征收利息稅。2007年8月15日~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按照5%的稅率征收利息稅,2008年10月9日起孳生的利息實(shí)行暫免征收利息稅的規(guī)定。也就是說,國務(wù)院決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暫免征收利息稅,并不意味著個人從2008年10月9日后取得的利息全部免稅,只要存款利息中有來自于2008年10月8前孳生的利息,就要按照稅法規(guī)定征收利息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