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值易耗品五五攤銷和一次攤銷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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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五攤銷和一次攤銷
 
一、概念不同
五五攤銷法亦稱五成攤銷法,就是在低值易耗品領(lǐng)用時先攤銷其價值的50%(五成),報廢時再攤銷其價值的50%(扣除殘值)的方法。采用這種方法,低值易耗品報廢以前在賬面上一直保留其價值的一半,表明在使用中的低值易耗品占用著一部分資金,有利于對實物的使用進行管理,防止出現(xiàn)大量的賬外物資。這一方法適用于每月領(lǐng)用數(shù)和報廢數(shù)比較均衡的低值易耗品,如果一次領(lǐng)用的低值易耗品數(shù)量很大,為了均衡產(chǎn)品成本負擔,也可將其攤銷額先列入待攤費用,而后分期攤?cè)氘a(chǎn)品成本。
次攤銷法是指領(lǐng)用低值易耗品時,將其價值全部一次轉(zhuǎn)入產(chǎn)品成本的方法。這種方法適用于價值低、使用期限短,或易于破損的物品如玻璃器皿等。采用這種方法攤銷低值易耗品價值時,其最高單價和適用品種必須嚴格控制,否則會影響各期產(chǎn)品成本負擔,以及影響在用低值易耗品的管理,防止損失浪費。
二、適用范圍不同
五五攤銷法適用范圍:在領(lǐng)用時按低值易耗品價值的50%進行攤銷,報廢時,攤銷其余的50%價值;然后現(xiàn)注銷在用低值易耗品的價值和已攤銷的低值易耗品攤銷額。
一次攤銷法適用范圍:適用于單位價值較低或使用期限比較短、容易損壞、破碎、而且一次領(lǐng)用不多的低值易耗品。正因為它價值較低,數(shù)量不多,所以一次全部計入當期的成本費用也不會對本期的利潤造成太大的影響。
在三種分次攤銷法中,“五五攤銷法”的會計核算操作最簡便,它既不需要象“分期平均攤銷法”那樣要求確定攤銷期限,也不需要象“降等攤銷法”那樣要求確定低值易耗品等級及各等級單位價值標準,只需在低值易耗品投入使用和報廢時各攤銷其價值的50%就行了。此外,與“一次攤銷法”相比,“五五攤銷法”下,不會形成帳外資產(ch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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