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固定資產(chǎn)稅率怎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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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資產(chǎn)在會計上分為兩類,一類是動產(chǎn),一類是不動產(chǎn),他們均通過會計科目“固定資產(chǎn)”進行核算,并進行對應的折舊。在增值稅上對此兩類固定資產(chǎn)分別作如下定義:
 
出售固定資產(chǎn)稅率怎么計算
  1、固定資產(chǎn)—動產(chǎn):財稅(2008)第170號舊的固定資產(chǎn)又叫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是指納稅人根據(jù)財務會計制度已經(jīng)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chǎn)。《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規(guī)定,固定資產(chǎn)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chǎn)經(jīng)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二十八條固定資產(chǎn),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chǎn)經(jīng)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有形動產(chǎn)。
  2、固定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會計上在“固定資產(chǎn)”科目中進行核算。稅收上,《納稅人轉(zhuǎn)讓不動產(chǎn)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取得的不動產(chǎn),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chǎn)。
  3、舊貨與使用過的物品:財稅[2009]9號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銷售舊貨,是指舊貨經(jīng)營單位銷售舊貨。而企事業(yè)單位“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例如銷售使用過的辦公用品等,則不屬于銷售舊貨。通俗地講,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是指購入時是新的,被自己使用舊了的物品;而舊貨,是買來時就是舊的,是被別人使用舊了的物品,也就是通常說的二手貨。
  二、增值稅政策
  (一)、一般納稅人銷售舊的固定資產(chǎn)-動產(chǎn)、舊貨、舊的物品
  1、固定資產(chǎn)-動產(chǎn)購入或自制時不能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應納增值稅=含稅售價/(1+3%)*2%。按2%繳增值稅的,不得開具專用發(fā)票,但放棄2%按3%繳增值稅的,可以開具專用發(fā)票。
  2、固定資產(chǎn)-動產(chǎn)購入或自制時應當?shù)挚矍乙训挚圻M項稅額: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應納稅額=含稅售價/(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這里的適用稅率根據(jù)不同時段分別為17%、13%。可以開具專用發(fā)票。
  3、固定資產(chǎn)-動產(chǎn)購入或自制時應當?shù)挚鄣吹挚圻M項稅額: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應納稅額=含稅售價/(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這里的適用稅率根據(jù)不同時段分別為17%、13%??梢蚤_具專用發(fā)票。
  4、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在購入或自制時無論是否抵扣進項稅額,在銷售時(除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以外的物品)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應納稅額=含稅售價/(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這里的適用稅率根據(jù)不同時段分別為17%、13%??梢蚤_具專用發(fā)票
  5、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應納增值稅=含稅售價/(1+3%)*2%。按2%繳增值稅的,不得開具專用發(fā)票,但放棄2%按3%繳增值稅的,可以開具專用發(fā)票。
 ?。ǘ?、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舊的固定資產(chǎn)-動產(chǎn)、舊貨、舊的物品
  1、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動產(chǎn):按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應納稅額=含稅售價/(1+3%)×3%,可以開具專用發(fā)票。
  2、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chǎn)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應納稅額=含稅售價/(1+3%)×3%,可以開具專用發(fā)票。
  3、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應納增值稅=含稅售價/(1+3%)*2%。按2%繳增值稅的,不得開具專用發(fā)票,但放棄2%按3%繳增值稅的,可以開具專用發(fā)票。
  (三)、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免征增值稅
  這里的個人是指自然人,自然人不是固定資產(chǎn)的使用主體,也不是舊貨的經(jīng)營主體,不涉及到舊的固定資產(chǎn)及舊貨的銷售。
 ?。ㄋ模┘{稅人(一般納稅人、小規(guī)模納稅、個人)銷售舊的固定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
  對于納稅人銷售取得固定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則是按照《納稅人轉(zhuǎn)讓不動產(chǎn)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相關規(guī)定計算并繳納增值稅。
  三、相關稅法法規(guī)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zhuǎn)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1號】
  5、《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
  6、《關于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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