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和適用范圍
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委托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的結算方式。
單位和個人憑已承兌的商業(yè)匯票、債券、存單等付款人債務證明辦理款項的結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結算方式。
委托收款在同城、異地均可以使用。
其結算款項的劃回方式分為郵寄和電報兩種。
(二)記載事項
委托收款的記載事項包括:
(1)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樣;
(2)確定的金額;
(3)付款人名稱;
(4)收款人名稱;
(5)委托收款憑據(jù)名稱及附寄單證張數(shù);
(6)委托日期;
(7)收款人簽章。
(三)結算規(guī)定
1.辦理方法
(1)以“銀行為付款人”的,銀行應在“當日”將款項主動支付給收款人。
(2)以“單位為付款人”的,銀行通知付款人后,付款人應于“接到通知當日”書面通知銀行付款。
銀行在辦理劃款時,付款人存款賬戶不能足額支付的,應通過被委托銀行向收款人發(fā)出未付款項通知書。
2.注意事項
(1)付款人審查有關債務證明后,對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項需要拒絕付款的,有權提出拒絕付款。
(2)收款人收取“公用事業(yè)費”,必須具有收付雙方事先簽訂的經(jīng)濟合同,由付款人向開戶銀行授權,并經(jīng)開戶銀行同意,報經(jīng)中國人民銀行當?shù)胤种信鷾?,可以使用同城特約委托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