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款征收[熟悉]:
(一)查賬征收
1.定義:稅務機關對賬務健全的納稅人,依據其報送的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納稅資料,計算應納稅款,填寫繳款書或完稅證,由納稅人到銀行劃解稅款。
2.適用范圍:經營規(guī)模較大、財務制度健全、能夠如實核算和提供生產經營狀況、正確計算應納稅款的納稅人。
(二)查定征收
1.定義:對賬務資料不全,但能控制其材料、產量或進銷貨物的納稅單位或個人,由稅務機關依據正常條件下的生產能力,對其生產的應稅產品查定產量、銷售額,然后依照稅法規(guī)定的稅率征收。
2.適用范圍:生產經營規(guī)模較小、產品零星、稅源分散、會計賬冊不健全的小型廠礦和作坊。
(三)查驗征收
1.定義: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應稅商品,通過查驗數量,按市場一般銷售單價計算其銷售收入,并據以計算應納稅款。
2.適用范圍:財務制度不健全,生產經營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動性大的稅源。
(四)定期定額征收
1.定義:對小型個體工商戶在一定經營地點、一定經營時期、一定經營范圍內的應納稅經營額(包括經營數量)或所得額(簡稱定額)進行核定,并以此為計稅依據,確定其應納稅額。
2.適用范圍: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含縣級)批準的生產、經營規(guī)模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guī)定的設置賬簿標準,難以查賬征收,不能準確計算計稅依據的個體工商戶(包括個人獨資企業(yè))。
(五)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的情形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fā)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六)代扣代繳
(七)代收代繳
(八)委托代征
(九)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