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向激勵與反向約束:讓納稅人守信守法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建立健全社會征信體系,褒揚誠信,懲戒失信”。6月14日,國務院印發(f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guī)劃綱要(2014-2020年)》。7月23日,中央文明委發(fā)布《關于推進誠信建設制度化的意見》。其間,國家稅務總局率先在中央政府職能部門中作出反應,先后出臺了《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和《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1號),這兩個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納稅人守信激勵制度和失信懲戒制度的形成
  嚴格地說,此番并非國家稅務總局*9次對納稅信用管理作系統(tǒng)性規(guī)定。早在2013年7月17日,國家稅務總局就制定了《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與其相比,《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在延續(xù)A、B、C、D納稅信用四等級劃分思路的基礎上,結合近十年來我國納稅信用管理實踐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對原有條款作了較大幅度的補充、更新或修改。比如,調(diào)整了信用級別的評價指標和定級分數(shù),將評價周期從兩年縮短為一年,實行納稅人名單和重大稅案信息的有序公開,重視評價結果在稅收征管中的充分應用,等等。由此,納稅信用分級管理更全面、科學、精細和具有時效性,融納稅信用信息的采集、評價、確定、發(fā)布和應用等主干環(huán)節(jié)于一體的納稅信用管理體系已現(xiàn)雛形。
  除此之外,如果說《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旨在涵括和完善分類管理的全流程,側重于建立納稅人守信激勵制度的話,《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施行)》則意在深挖重大稅案信息公布這一問題,偏重于加大對納稅人失信的懲戒力度。
  綜而觀之,一個獎懲分明、“兩手抓兩手硬”的納稅信用制度得以形成,并將對納稅人產(chǎn)生強大的激勵和威懾作用。正所謂讓A級信用納稅人揚眉吐氣、一路綠燈,讓B、C級納稅人自我約束、誠信升級,讓D級納稅人和有重大稅收違法行為的納稅人處處受限、責任被究。
  獎懲聯(lián)動機制有助于促進納稅人自覺遵守稅法
  給予守信納稅人實質(zhì)性的支持和便利,使得納稅人的稅法遵從度得到提高,對稅法的運用更加熟練、準確。根據(jù)《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九條,對納稅信用評價為A級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將主動向社會公告名單,增加增值稅發(fā)票用量,為連續(xù)3年被評為A級信用級別的納稅人提供綠色通道,或由專門人員幫助辦理涉稅事項等。這些優(yōu)待無疑具有巨大的吸引力。同時,納稅人在查詢評級結果、甚至申請復評的過程中,可以很好地鍛煉自身稅法運用和核算能力,對我國現(xiàn)行稅收法律法規(guī)的了解和熟識程度也將自然地獲得提升。
  “一朝失信,寸步難行”,規(guī)定嚴厲的失信制裁措施,將大大增加納稅人的失信成本。按照《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對納稅信用評價為D級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將在發(fā)票領用、出口退稅審核、納稅評估和稅收檢查等方面采取更為嚴格的管理措施,將向工商、海關、國土等相關部門通報他們的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建議在經(jīng)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chǎn)許可、從業(yè)任職資格和資質(zhì)審核等方面被限制或禁止。同時,公開曝光列入“黑名單”的失信納稅人名單,將有利于借助社會監(jiān)督和輿論監(jiān)督的力量,抑制納稅人的稅收違法動機。
  激勵納稅人健全會計制度、提高信用程度。信用是市場經(jīng)濟的基樁,是透明誠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中的重要資源。在納稅信用評級及結果公示的背景下,擁有良好納稅信用的納稅人往往更容易得到消費者的信任和青睞。所以,納稅信用堪稱經(jīng)營者優(yōu)質(zhì)的無形資產(chǎn),在競爭中取勝的關鍵。而且,一個企業(yè)要做到誠信納稅,就必須健全會計賬簿、優(yōu)化會計制度,這也為其拓展國際市場、創(chuàng)造更大經(jīng)濟效益打下扎實的基礎。
  差異化的稅收管理有利于塑造和諧征納關系
  依靠納稅信用等企業(yè)信息和數(shù)據(jù),稅務機關對不同信用級別的納稅人開展類型化管理,可以保證稅款的足額、快捷入庫。信息管稅是建設現(xiàn)代稅收征管系統(tǒng)的必由之路,納稅信用管理需要稅務機關全面、適時地掌握納稅人的繳稅情況,而這其實就構成了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實施日常稅收征管、納稅評估和稅務檢查等的前提。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根據(jù)納稅人的信用等級,采取針對性的稅務方針,即對A級納稅人適當簡化稅收程序,對B級納稅人開展納稅輔導、對C級納稅人從嚴管理、對D級納稅人強化稅務檢查,有助于實現(xiàn)行政資源的*3配置和績效的提升。
  以探索面向A、B級納稅人的納稅服務為契機,稅務機關應逐步實現(xiàn)從“強制型”到“管理服務型”的定位轉(zhuǎn)變,合理調(diào)整稅收工作的方向。新型稅務行政理念認為納稅人更樂于接受稅務機關積極的、提供幫助型的行政方式,所以稅務機關要摒棄傳統(tǒng)的高壓強制策略,努力為納稅人服務,引導其依法履行義務并支持稅務工作?!都{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規(guī)定,向A級納稅人提供綠色通道,給予B級納稅人稅收政策輔導。實際上,現(xiàn)代稅務機關提供的納稅服務遠不限于這兩者。借著兩個辦法的東風,稅務機關樹立服務本位思想,不斷豐富納稅服務的內(nèi)容,是順應世界范圍內(nèi)稅收征管改革和新公共管理運動的大勢所趨。
  稅務機關依法公開納稅信用信息,并與相關納稅人互動,為協(xié)調(diào)稅收征納關系創(chuàng)設了平等友善的氛圍。《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規(guī)定納稅信用“誰評價、誰確定、誰發(fā)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規(guī)定稅收違法案件信息“誰檢查、誰負責”,并初步明確了各級稅務機關公布稅案的類型和方式。這些條文通過設置責任機制,使稅務機關在作出稅務決定、評價納稅信用和公布稅務信息時必須慎重,從而有效避免行政權力的隨意行使和濫用。值得關注的是,兩個辦法中的信用評價和信息發(fā)布并非單向行為,而是強調(diào)了征納雙方間的回應和互動,包括納稅人自我查詢、提出異議、申請復評,稅務機關予以復核、動態(tài)調(diào)整、提醒通知等。這些改變看似瑣碎,但于細微之處見精神,種種雙向溝通能化解納稅人的不滿和對抗情緒,減少稅務執(zhí)法的難度和風險,營造融洽、和睦的征納關系。
  構建納稅信用體系對建設法治社會意義重大
  納稅信用是經(jīng)濟信用、乃至社會信用的重要標尺,也是其有機成分。納稅信用不僅關系到廣泛的納稅人群體和巨額的稅款,其重要性還體現(xiàn)在納稅信用可以成為工商、金融、海關和外匯等其他社會信用的參考和依據(jù)。兩個辦法之所以規(guī)定稅務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共享納稅信用信息、聯(lián)合獎懲,正是這個緣故。
  兩個辦法在激勵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提升自身信用的過程中,將在無形之中喚醒納稅人的主人翁意識。納稅人在義務觀念不斷得到強化的同時,會更加關注自身權利是否得到有效保障、稅收收入是否得到合理使用,提高納稅人權利至上的自覺認知水平。
  兩個辦法的實施能夠引導納稅人依法足額納稅,促進稅務機關改進征管制度,推動稅收國家的法治化進程。守法和執(zhí)法是法治社會的兩大重要方面,納稅信用體系無疑將力促全民守法和嚴格執(zhí)法,并以法治稅收為突破口,推進法治社會的建設。
  納稅信用體系不可能一日建成,整個社會信用系統(tǒng)的打造更是長久之役。誠然,兩個辦法還需在適用主體、評價標準等方面完善,但毋庸置疑,它們彰顯了國家稅務總局積極作為、構建納稅信用體系的姿態(tài),其對納稅信用評價、公布、運用和獎懲的規(guī)定有許多可圈可點之處。由此處著手,使激勵納稅人守信自律和優(yōu)化稅務機關管理服務并重,將有利于形成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稅收經(jīng)濟秩序,并促進現(xiàn)代信用社會和法治社會的建設。
 
  作者:劉劍文 耿穎 (北京大學)
 
  來源:中國稅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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