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交付方式有哪些呢?今天高頓小編就來為大家講解一下。
動產交付方式有哪些呢?
動產交付方式有:
1.現(xiàn)實交付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簡易交付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時發(fā)生效力。
3.指示交付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4.占有改定
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xù)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fā)生效力(不適用于善意取得制度的“交付”)。
動產的買賣:
1.一般動產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解釋】在動產買賣合同中,如果當事人未約定所有權保留條款,則動產的所有權自交付之日起轉移。
2.特殊動產
根據(jù)《物權法》第24條的規(guī)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解釋】對于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動產,其所有權的移轉仍以交付為生效要件,而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但登記具有對抗效力,如果交付后沒有辦理過戶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轉讓人轉移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所有權,受讓人已經支付對價并取得占有,雖未經登記,但轉讓人的債權人主張其為《物權法》第24條所稱的“善意第三人”的,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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