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納稅所得額=月工資薪金收入-3500元或4800元
二、減除費用的具體規(guī)定
1.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范圍和標準(僅對工資薪金稅目適用)
(1)附加減除費用的范圍:
A.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中工作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員;
B.應聘在中國境內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中工作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外籍專家;
C.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任職或受雇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
D.財政部確定的其他人員
E.包括華僑和香港、澳門、臺灣同胞。
華僑的界定:1.定居是指中國公民已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并已在住在國連續(xù)居留兩年,兩年內累計居留不少于18個月。2.中國公民雖未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但已取得住在國連續(xù)5年以上(含)合法居留資格,5年內在住在國累計居留不少于30個月,也視為華僑。3.中國公民出國留學(包括公派和自費)在外學習期間,或因公務出國(包括外派勞務人員)在外工作期間,均不視為華僑。
(2)計算公式:應納稅所得額=月工資薪金收入-3500元-1300元
2.雇傭和派遣單位分別支付工資、薪金的費用扣除
在外商投資企業(yè)、外國企業(yè)和外國駐華機構工作的中方人員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凡是由雇傭單位和派遣單位分別支付的,只由雇傭單位在支付工資、薪金時按稅法規(guī)定減除費用,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派遣單位支付的工資、薪金不再減除費用,以支付金額直接確定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應持兩處支付單位提供的原始明細工資、薪金單(書)和完稅憑證原件,選擇并固定到一地稅務機關申報每月工資、薪金收入,匯算清繳其工資、薪金收入的個人所得稅,多退少補。
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關憑證,能夠證明其工資、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有關規(guī)定上交派遣(介紹)單位的,可以扣除其實際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額計征個人所得稅。
【典型例題】王某為一外商投資企業(yè)雇傭的中方人員,假定2015年5月,該外商投資企業(yè)支付給王某的薪金為7200元,同月,王某還收到其所在的派遣單位發(fā)給的工資1900元。請問:該外商投資企業(yè)、派遣單位應如何扣繳個人所得稅?王某實際應繳的個人所得稅為多少?
(1)外商投資企業(yè)應為王某扣繳的個人所得稅為:
扣繳稅額=(每月收入額-3500)×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7200-3500)×10%-105=265(元)
(2)派遣單位應為王某扣繳的個人所得稅為:
扣繳稅額=每月收入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1900×10%-105=85(元)
(3)王某實際應繳的個人所得稅為:
應納稅額=(每月收入額-3500)×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7200+1900-3500)×20%-555=565(元)
因此,在王某到某稅務機關申報時,還應補繳215元(565-265-85)。
3.境內、境外分別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費用扣除
納稅人能夠提供在境內境外同時任職或受雇及其工資、薪金標準的有效證明文件,可判定其所得分別來源于境內、境外的所得,應分別減除費用計算稅額。不能夠提供證明文件的視為來源于一國所得。
4.特定行業(yè)職工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的計稅問題
對采掘業(yè)、遠洋運輸業(yè)、遠洋捕撈業(yè)的職工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可按月預繳,年度終了后30日內,合計其全年工資、薪金所得,再按12個月平均并計算實際應納的稅款,多退少補。其公式為:
應納所得稅額=[(全年工資、薪金收入÷12-費用扣除標準)×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12
遠洋運輸船員用于集體用餐的伙食費補貼不計入每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同時可以適用附加減除的標準。
5.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的扣除標準
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fā)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fā)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征稅。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xiàn)金、報銷等形式向個人支付的收入,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