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注會《經(jīng)濟法》知識點:代理的法律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quán)限內(nèi),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為,由此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一種法律制度。
1.代理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
代理人從事的行為主要包括三類:(1)民事法律行為(例如訂立合同);(2)民事訴訟行為;(3)某些財政、行政行為(例如代理專利申請、代理商標注冊)。其中,后兩種行為均包含“意思表示”的要素,實際上屬于準民事法律行為。
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為都可以代理,某些具有人身性質(zhì)的民事法律行為(例如立遺囑、結(jié)婚)以及雙方當事人約定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1)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義,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2)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
《民法通則》只承認以“被代理人”名義進行的代理,《合同法》則承認了隱名代理制度。
3.代理人在代理權(quán)限內(nèi)“獨立”向“第三人”進行意思表示
(1)由于代人“保管物品”不涉及第三人,不屬于代理;(2)由于“傳遞信息”不能獨立地進行意思表示,不屬于代理。
4.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代理人與法定代表人的區(qū)別:(1)代理人與被代理人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而法定代表人與法人同屬一個民事主體;(2)法定代表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就是法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因此不存在效力歸屬問題;而代理人從事的法律行為不是被代理人的法律行為,只是其效力歸屬于被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