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注會《經濟法》知識點:物權變動

知識點:物權變動
1.物權變動的原因
(1)基于法律行為——以公示為前提
(2)非基于法律行為——不必以公示為前提
①基于公法行為。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fā)生效力。
②基于法律規(guī)定。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fā)生效力。
③基于事實行為。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和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fā)生效力。
2.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交付
(1)現實交付
(2)簡易交付: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依法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fā)生效力。
(3)指示交付: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4)占有改定: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xù)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fā)生效力。
3.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登記
(1)不動產登記的范圍
需要登記的不動產物權包括:①集體土地所有權;②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③森林、林木所有權;④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⑤建設用地使用權;⑥宅基地使用權;⑦海域使用權;⑧地役權;⑨抵押權;⑩法律規(guī)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
(2)更正登記與異議登記
更正登記與異議登記是用以應對可能發(fā)生的登記錯誤的登記。
①更正登記: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②異議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15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3)預告登記
①目的:
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
②當事人可以申請預告登記情形:
a.預購商品房;
b.以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
c.房屋所有權轉讓、抵押;
d.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③法律后果:
a.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fā)生物權效力。
b.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3個月內未申請(正式)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