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體要求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函證的全過程保持控制。
  2.函證發(fā)出前的控制措施(蓋章、核對)
  詢證函經被審計單位蓋章后,應當由注冊會計師直接發(fā)出。
  為使函證程序能有效地實施,在詢證函發(fā)出前,注冊會計師需要恰當?shù)卦O計詢證函,并對詢證函上的各項資料進行充分核對,注意事項可能包括:
  (1)詢證函中填列的需要被詢證者確認的信息是否與被審計單位賬簿中的有關記錄保持一致。對于銀行存款的函證,需要銀行確認的信息是否與銀行對賬單等保持一致;
  (2)考慮選擇的被詢證者是否適當,包括被詢證者對被函證信息是否知情、是否具有客觀性、是否擁有回函的授權等;
  (3)是否已在詢證函中正確填列被詢證者直接向注冊會計師回函的地址;
  (4)是否已將被詢證者的名稱、地址與被審計單位有關記錄進行核對,以確保詢證函中的名稱、地址等內容的準確性??梢詧?zhí)行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偻ㄟ^撥打公共查詢電話核實被詢證者的名稱和地址;
 ?、谕ㄟ^被詢證者的網站或其他公開網站核對被詢證者的名稱和地址;
  ③將被詢證者的名稱和地址信息與被審計單位持有的相關合同等文件核對;
 ?、軐τ诠袒蚩蛻簦梢詫⒈辉冏C者的名稱、地址與被審計單位收到或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中的對方單位名稱、地址進行核對。
  3.通過不同方式發(fā)出詢證函時的控制措施
  根據注冊會計師對舞弊風險的判斷,以及被詢證者的地址和性質、以往回函情況、回函截止日期等因素,詢證函的發(fā)出和收回可以采用郵寄、跟函、電子形式函證(包括傳真、電子郵件、直接訪問網站等)等方式。
  (1)通過郵寄方式發(fā)出詢證函時采取的控制措施
  為避免詢證函被攔截、篡改等舞弊風險,在郵寄詢證函時,注冊會計師可以在核實由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被詢證者的聯(lián)系方式后,不使用被審計單位本身的郵寄設施,而是獨立寄發(fā)詢證函(例如,直接在郵局投遞)。
  (2)通過跟函的方式發(fā)出詢證函時采取的控制措施
  如果注冊會計師認為跟函的方式(即注冊會計師獨自或在被審計單位員工的陪伴下親自將詢證函送至被詢證者,在被詢證者核對并確認回函后,親自將回函帶回的方式)能夠獲取可靠信息,可以采取該方式發(fā)送并收回詢證函。
  如果被詢證者同意注冊會計師獨自前往被詢證者執(zhí)行函證程序,注冊會計師可以獨自前往。
  如果注冊會計師跟函時需有被審計單位員工陪伴,注冊會計師需要在整個過程中保持對詢證函的控制,同時,對被審計單位和被詢證者之間串通舞弊的風險保持警覺。
  (3)電子形式函證(包括傳真、電子郵件、直接訪問網站等)不是常見形式
  在我國目前的實務操作中,由于被審計單位之間的商業(yè)慣例還比較認可印章原件,所以郵寄和跟函方式更為常見。如果注冊會計師根據具體情況選擇通過電子方式發(fā)送詢證函,在發(fā)函前可以基于對特定詢證方式所存在風險的評估,考慮相應的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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