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歸檔之前:如果在歸檔期間對審計工作底稿作出的變動屬于事務性的,注冊會計師可以作出變動,可能有刪除或廢棄工作底稿的情況。包括記錄在審計報告日前獲取的、與審計項目組相關成員進行討論并取得一致意見的審計證據。
  2.在歸檔之后:
  在完成最終審計檔案的歸整工作后,注冊會計師不應在規(guī)定的保存期限屆滿前刪除或廢棄審計工作底稿。
  變動條件:(1)在出具審計報告前,注冊會計師已實施了必要的審計程序,取得了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并得出了恰當的審計結論,但審計工作底稿的記錄不夠充分;(2)審計報告日后,發(fā)現例外情況要求注冊會計師實施新的或追加審計程序,或導致注冊會計師得出新的結論。
  與歸檔前的修改不同的是,歸檔后的變動均應當記錄修改或增加審計工作底稿的時間和人員、以及復核的時間和人員及修改或增加審計工作底稿的理由。審計檔案應當保存原審計信息(程序、證據和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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