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
  ①一般按新貨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不得減除舊貨收購價格;
  ②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yè)務(wù)按銷售方實際收到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征稅。
  【特別提示】金銀首飾的以舊換新政策與其他貨物的以舊換新政策有不同的規(guī)定,不能混淆。
  (2)采取“以舊換新”方式向消費者銷售金項鏈2000條,新項鏈每條零售價0.25萬元,舊項鏈每條作價0.22萬元,每條項鏈取得差價款0.03萬元;(2008年)
  則,增值稅的銷項稅=2000×0.03÷(1+17%)×17%=8.7(萬元)。
  采取還本銷售方式銷售-----銷售額就是貨物的銷售價格,不能扣除還本支出。
  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銷售
 ?、匐p方以各自發(fā)出貨物核算銷售額并計算銷項稅;
 ?、陔p方是否能抵扣進項稅還要看能否取得對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是否是換入不能抵扣進項稅的貨物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