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導航】:
  (一)歸檔后對審計工作底稿變動的兩種情形和內容
  (二)歸檔期后變動審計工作底稿時應當記錄內容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審計》科目第六章審計工作底稿第三節(jié)審計工作底稿的歸檔的內容。
  【知識點】:審計工作底稿歸檔后的變動
  (一)歸檔后對審計工作底稿變動的兩種情形和內容
  一般情況下,在審計報告歸檔之后不需要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修改或增加,有必要修改現(xiàn)有審計工作底稿或增加新的審計工作底稿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兩種:
  1.注冊會計師已實施了必要的審計程序,取得了充分、適當?shù)膶徲嬜C據(jù)并得出了恰當?shù)膶徲嫿Y論,但審計工作底稿的記錄不夠充分;
  2.審計報告日后,發(fā)現(xiàn)例外情況要求注冊會計師實施新的或追加審計程序,或導致注冊會計師得出新的結論。
  (二)歸檔期后變動審計工作底稿時應當記錄內容
  在完成最終審計檔案的歸整工作后,如果發(fā)現(xiàn)有必要修改現(xiàn)有審計工作底稿或增加新的審計工作底稿,無論修改或增加的性質如何,注冊會計師均應當記錄下列事項:
  1.修改或增加審計工作底稿的理由;
  2.修改或增加審計工作底稿的時間和人員,以及復核的時間和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