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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轉本年增值稅的會計分錄
結轉本年增值稅的會計分錄:
(1)結轉進項稅額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2)結轉銷項稅額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3)根據(jù)“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科目差值,轉入“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借或貸。若“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借方有余額為有留抵的進項稅;若貸方有余額,則為應交的稅費。在下月繳納時: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納稅期限:
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jù)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的期限,依照前兩款規(guī)定執(zhí)行。
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規(guī)定適用于小規(guī)模納稅人、銀行、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信用社,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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